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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探索与实践

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探索与实践

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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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探索与实践

王唯山 (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摘要】 素有“海上花园”之美誉的鼓浪屿同样以其绚丽多姿的万国建筑情调吸引八方游客。随着城市历史的不断发展,保护鼓浪屿建筑风貌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主要介绍有关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在保护背景、保护研究、保护实施和存在问题等方面的情况。

  

    1、保护背景

    1.1与厦门本岛隔海相望的鼓浪屿是我国东南沿海著名的风景名胜区,城在景中,景在城中,以秀丽山海为风景,以万国建筑为风貌,城景相映,兼具自然风景和人文环境风貌特色。鼓浪屿风景绮丽、气候宜人,岛上山丘高低起伏,与奇峰突兀的日光岩顾盼成趣。花树掩映各式各样的建筑物错落有致,百态千姿,有典型欧美风格的楼房堂馆,有折衷中西式样又带有东南亚情调的别墅第宅,也有闽南传统格调的大厝院落,即使寻常的民居小宅,也尽显独特情趣,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交相辉映,引人入胜。厦门城建设是从明太祖二十年设“所”之后逐渐形成规模的,宋代的厦门称为“嘉禾屿”,隶属泉州府同安县,鼓浪屿时为一个小渔村。鼓浪屿在宋元时期称“圆沙洲”,明朝始称“鼓浪屿”,面积1.78平方公里。鸦片战争厦门成为五口通商口岸之一,鼓浪屿则沦为西方列强殖民的公共租界。从那时起,西方列强相继在鼓浪屿设立领事馆,外国人在鼓浪屿投资大量兴建建筑,而华侨办实业和进行房地产投资也成为主要建设活动之一,特别是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在鼓浪屿岛上建造各种风格的别墅、公寓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了高潮,这些建设



活动基本奠定了鼓浪屿今日的建筑风貌。由于这种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鼓浪屿建筑呈现出东西方文化碰撞、交融的独特形态,因而鼓浪屿素有“万国建筑博览会”之美誉。

    1.2鼓浪屿建筑风貌需要保存和保护。厦门是港口风景旅游城市,鼓浪屿是厦门风景旅游的主体,人文建筑风貌作为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发挥。但是由于以下三个主要原因,却使鼓浪屿建筑风貌日渐殆失。一是建筑建造年代久远(多在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建筑结构(砖木较多)超过使用寿命,建筑受自然灾害(台风、暴雨)影响大,同时建筑使用者(多为委托代理人或租户)非建筑业主情况较普遍,建筑疏于管理,建筑受损严重;二是人为的“破坏性”建设导致部分风貌建筑的改建、扩建乃至拆除重建,这类建设经常突破鼓浪屿“宜小不宜大、宜低不宜高、宜疏不宜密”的规划控制原则,使得鼓浪屿的建筑风貌和自然风貌遭到破坏;三是建筑保护政策滞后。尽管已有风景名胜区规划和鼓浪屿控制性详细规划,但由于缺乏针对性强的保护政策,同时由于城市已出台的危房改造政策和私房改造政策,客观上使建筑保护得不到保障。鉴于上述主要原因,城市人大、政协、专家、市民和有关部门都发出了抢救鼓浪屿风貌建筑的呼声。

    1.3《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随着保护鼓浪屿建筑环境呼声的日渐高涨,从1998年开始,有关方面着手酝酿起草相关的保护法规,经过广泛调查和研究并结合鼓浪屿的实际情况,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月通过并公布了《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分六章,对历史风貌建筑的概念、认定、保护、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原则规定,在具体主管部门、认定程序、保护类别、保护层次、保护要求、保护管理等也都作出明确要求。《条例》的诞生为鼓浪屿老建筑的保存保护和走向永远赋予了通行证和护身符。

    2、保护研究

    2.1鼓浪屿风貌建筑基本概况和特征

    (1)经过前期普查,鼓浪屿约有300余幢建筑可列为历史风貌建筑认定对象。这些建筑主要分布在岛的中部和东南部地势较高的山岭附近。1949年以前鼓浪屿建筑发展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鸦片战争以前­—本土遗风;鸦片战争至二十世纪初­——西方建筑涌现;二十世纪二、三十年年代­——多元化建设高潮。目前的整体建筑面貌主要是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年代集中建设形成的。建筑性质主要包括:居住建筑(别墅、公馆和民居);领事馆建筑(英、美、法、西、日、荷等);教堂建筑(安献堂、天主堂、福音堂、三一堂);公共企事业建筑(万国俱乐部、大北电报局、会审公堂); 园林景观建筑等。其中别墅、公馆和民居占70%,公共建筑占30%,包括教堂、学校、医院、领事馆、银行、办公和公共企事业建筑。建筑产权80%为私房,20%为公房。建筑质量分布在3-7级。

    (2)建筑风格基本类型涉及:本土风格­——传统闽南地方风格;东南亚风格­——菲缅印和西洋殖民风格;西洋或仿西洋风格;折衷风格。 建筑风格特征可归纳为双重折衷和中西合璧。其中包含三层含义:二十世纪初国际流行折衷主义­——古典希腊,古罗马复兴折衷;建筑设计手法折衷­——中式、西式、本土式、混合式;西洋殖民建筑本土化和本土建筑西洋化,外来文化和本土文化的双重强化和淡化。建筑表象特征可归结为:建筑布局结合地形环境自由灵活,建筑和环境整体性强;外墙材料为清水砖、石材、或抹灰;结构形式有砖木、砖石和钢砼;建筑屋顶形式多样,平坡结合;建筑设有宽外廊,正面外廊呈半圆状凸出,有遮阳、隔热、避雨功能;建筑细部处理精巧细致,拱券造型和形式运用广泛(门、窗、廊);建筑多为低层,设有半地下层(防潮、贮藏)。

    2.2历史风貌建筑认定标准

    按照《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定义,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是指1949年以前在鼓浪屿建造的,具有历史意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造型别致、选材考究、装饰精巧的具有传统风格的建筑。在分析鼓浪屿建筑特征并结合现有建筑分布格局特点的基础上,确立保护建筑的认定标准:

    (1)代表某种独特建筑类型或建筑风格范例的建筑;

    (2)通过与其它建筑共同组成的建筑群形成代表鼓浪屿整体传统建筑特色的建筑;

    (3)由其所处地理位置而历史形成鼓浪屿某种特征景观的建筑;

    (4)其它与历史事件或重要人物有关,具备一定特色或风格且保存相对完好的建筑。

凡符合以上标准一条或一条以上且建造在1949年以前建筑,均可考虑列入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分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两个级别。经对全岛309幢建筑调查评价,推荐206幢历史风貌建筑,其中重点保护建筑82幢,一般保护建筑124幢。

    2.3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原则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表现为五个原则的统一。

    (1)建筑单体和整体环境统一原则:即除了强调保护建筑本身外,还突出了建筑的所在生存环境,建筑及其所在环境不可割裂;

    (2)典型个性和群体风貌统一原则:即既保护建筑艺术价值高的典型个体,又重视的整体建筑风貌,只有融入群体的个体,其特色才能得以生辉;

    (3)个体分布和整体结构统一原则:就风貌建筑的存在看,是以个体独立的存在,但从整体分布看,已形成一定的分布结构特征,而把握结构特征将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开发、利用和实施起重要的作用;

    (4)保存维护和开发利用统一原则:《条例》明确规定了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应遵循保护和利用相结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只有把开发利用和保存维护有机相结合,才能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得以持续发展;

    (5)统一规划和分期实施统一原则:由于建筑保护涉及大量资金和时间,因而统一规划和分期实施是建筑保护得有效方法。

    2.4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结构

    结构构成形态要素包括:点、线、面。点是重要地标建筑及独立分布建筑,属城市设计空间景观控制点。线是沿线状排列视觉可达建筑组合,属城市设计空间景观界面。面是相对成组成片聚合, 集中体现鼓浪屿建筑风貌特色的建筑群,属城市设计景观及风貌表现意象。按历史风貌建筑的分布状态,其保护结构特征可归纳为:七片八线多点。

    (1)七片:鹿礁片、田尾片、青年宫片、宾馆片、中华片、杨家园片、公平片。

    (2)八线:鹿礁线、复兴线、晃岩线、中华线、泉州线、港后线、鸡山线、笔山线。

    (3)点:博爱医院、李清泉别墅、大宫后验货楼、西林别墅、林屋、三一堂、八卦楼、原美国领事馆等。

    2.5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

    (1)保护范围划定原则:划定保护范围(四至界线)是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保护范围的划定包含四个原则,一是整体空间景观环境原则,即保护范围应有整体建筑空间环境概念;二是建筑场控制原则,即根据人距建筑不同的距离对建筑的不同感受,结合鼓浪屿微雕式的尺度关系,按50米为强场控制;三是最小距离原则,考虑到鼓浪屿建筑相对较为密集,同时地形关系变化较为复杂,保护范围的划定一定程度应结合建筑周边的其它构筑物和地形地貌因素;四是视线保护原则,由于鼓浪屿和厦门本岛的视线对峙关系和鼓浪屿自身形态的建筑视觉标志作用,应有效保护建筑的远处观赏视线。

    (2)鼓浪屿建筑外部空间意境和保护范围关系:从诗人魏道劲写的“鼓岛小巷行”可以体味出鼓浪屿的环境特色和意境,从中也可寻找出鼓浪屿建筑外部空间意境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的关系。“听随径曲路非平,著意寻幽小巷行”,体现鼓浪屿的地形地貌高低起伏,道路空间窄而路面不平并随地形蜿蜒曲折。“藤壁苔墙添雅趣,回廊琉瓦见风情”,描绘了建筑多有院落围墙并长满爬藤和青苔,增添许多雅趣,建筑设有外廊并以琉璃瓦装饰,体现了建筑的特色。“须榕绿暗三春雨,凤木红酣六月晴”,讲的是鼓浪屿的春天多雨,大榕树透着暗绿色,而夏季炎热,凤凰木开花红得令任陶醉了。“疑入仙乡车马绝,谁家小院响琴声”,则表明了鼓浪屿是个步行岛,而家家户户的钢琴声则体现了环境设计的最高境界活动场景。

    (3)保护范围层次:根据前述的保护思路,从三个层面对建筑进行保护:第一层次是历史风貌建筑单体及其附属环境设施,主要包括建筑物本身、庭院、围墙、门楼、小品、绿化等;第二层次是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即对历史风貌建筑及其周边整体环境为主的保护层次;第三层次是历史风貌建筑协调范围,即从较大范围确保历史风貌建筑的景观地位并使观赏视线不受破坏的保护范围。

    2.6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

    保护的重要内容是对历史风貌建筑提出保护要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按不同层次分不同要求。

    (1)历史风貌建筑单体:列为重点保护的,不得变动建筑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建筑内部其它部分允许作适当的变动。列为一般保护的,不得变动建筑原有的外貌;建筑内部在保护原有结构体系的前提下,允许作适当的变动。附属于历史风貌建筑的围墙、门楼、庭院、小品、绿化、树木等均视为类同单体保护对象。

    (2)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范围内与历史风貌建筑不协调、新的和破坏其景观的建筑应当有计划拆除。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根据市规划部门提出的建筑保护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历史风貌建筑,破坏整体环境风貌。

    (3)建筑保护协调范围:建筑保护协调区可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建筑保护协调区建筑的层数、体量、造型、色彩、艺术风格必须与周边的历史风貌建筑相协调,与整体空间环境相和谐。建筑保护协调区以控制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主体景观空间地位和观赏视线不被削弱和影响为主要目的。

    (4)不同存在形式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重点:点状独立分布建筑以突出建筑景观地位和保护观赏视线及整体环境为主;线状排列分布建筑以保护建筑形成的连续景观界面和固有空间脉络为主;成片聚合建筑区以保护群体建筑形成的景观风貌和整体环境为主,重点控制建筑群固有整体空间和景观形态。

    2.7非历史风貌建筑开发控制

    鼓浪屿是个弹丸小岛,为有效保护全岛的整体风貌,对非历史风貌建筑开发的控制也同等重要。非历史风貌建筑改造开发控制主要包括用地和建筑形象两个方面。土地使用控制原则以风景旅游和为风景旅游配套功能为主,并以此指导鼓浪屿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规定参照控规执行。建筑形象控制主要包括:

    (1)建筑风格以新古典主义和后现代主义为主,强调建筑人性化和细腻化处理,使新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取得协调统一。

    (2)建筑布局应结合鼓浪屿地形地势高低起伏变化多样的特点,提倡建筑布局自在生成,自由活泼,与外部环境取得统一。

    (3)建筑尺度应与周边50米范围内涉及的历史风貌建筑在开间和层高基本模数取得一致。

    (4)建筑材料应与周边50米范围内涉及的历史风貌建筑的材料取得统一,材料类型建议以清水红砖、石材和水泥抹灰为主控制建筑的外观色彩,保护鼓浪屿建筑固有的基本格调。

    (5)建筑高度以不破坏与相邻历史风貌建筑共同形成的轮廓线为原则,一般不超过相邻历史风貌建筑的平均基本高度。

    (6)建筑屋顶形式应与相邻历史风貌建筑取得协调,包括屋顶坡度、屋面选材和山墙檐口处理形式。

    2.8历史风貌建筑开发利用

    历史风貌建筑开发利用是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必然选择,更是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1)历史风貌建筑开发利用原则:遵循保护和利用相结合,利用服从保护原则;开发利用以结合风景旅游开发和为风景旅游服务为主;历史风貌建筑开发利用包括作为人文历史旅游景点和风景旅游配套服务设施两种模式;积极鼓励私人、开发商、部门、政府等接管经营,避免空房闲置,无人管理。

    (2)历史风貌建筑开发利用包括两个方向,第一是历史风貌建筑作为鼓浪屿人文历史旅游景点开发利用,开发利用包括四个工作层面:利用历史风貌建筑具有的万国建筑博览特色和建筑物自身的艺术特色作为风景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旅游景点开发应实施修缮恢复建筑原貌和修缮整治建筑所在环境;根据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分布特征,有机组织点、线、面相结合的景点游览线路;开辟历史风貌建筑旅游观赏线路,并以此引导鼓浪屿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鼓浪屿旅游开发。历史风貌建筑旅游路线初步确定为:鸡山路­——笔山路线(含公平片、三一堂、观彩楼、亦足山庄等);泉州路­——中华路­——晃岩路线(含宾馆片、中华片、金瓜楼、大夫第、四落大厝、福音堂、黄家别墅等);鹿礁路­——复兴路线(含鹿礁片、田尾片、升旗台、海天堂构、天主堂、日本领事馆、怡园、黄荣远堂等);鼓新路­——三明路线(含杨家园片、八卦楼、美国领事馆、汇丰公馆等)。历史风貌建筑开发利用的第二个方向是历史风貌建筑作为风景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开发利用,即在服从保护前提下,适当有计划有组织开发利用历史风貌建筑,为风景旅游开发服务配套。开发用途可包括小型自助式度假旅馆、单位(或部门)自管式度假基地、小型艺术表演或展览场所、旅游纪念品卖店或食杂小卖店和小型咖啡屋或冷饮厅等类型,其它与风景旅游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功能未经规划主管部门许可一般不予接受。在用途转换中需服从,①用途转换开发不得违反与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相关的规定或要求;②历史风貌建筑作为商业性用途,不得过分渲染商业经营气氛,广告招牌设置必须符合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技术管理规定;③与风景区、旅游点在地理位置关系密切的历史风貌建筑应先期实施功能转换开发,减少新建筑开发量,并以此指导鼓浪屿控制性详细规划。

    3、保护实施

    3.1成立由21人组成的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作为专事历史风貌建筑认定和指导实施保护的组织机构。

    3.2在完成建筑保护前期普查和评价分析的基础上,分建筑业主自荐和调查推荐两种形式初步拟定206幢建筑为历史风貌建筑,其中重点保护82幢,一般保护124幢。

    3.3计划分4-5批对206幢建筑予以认定。其中有48幢建筑经调查评价并取得建筑业主同意(不同意则需举行听证会)的反馈意见,经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批准,认定为首批历史风貌建筑。

    3.4 2000年已完成全部82幢重点保护建筑和部分一般保护建筑的测绘工作,计划2001年完成全部历史风貌建筑测绘工作。

    3.5市政府首期拨款360万元作为试点建筑保护经费,对包括殷承宗故居等六幢历史风貌建筑实施保护,保护实施正在进行中。



    4、问题思考

    4.1树立全社会保护的思想观念

    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数量大涉及面广,是一项艰巨的社会工程和事业,需要全社会共同完成。在按计划分期分批实施认定和保护的过程中,那些尚未得到认定和实施保护的建筑将如何应对诸如自然损坏、危房改造和可能出现的“破坏性”建设呢?加快我们的工作步骤固然重要,然而更重要的是要在全社会、各阶层和各部门形成统一的保护思想,要认识到历史风貌建筑不是城市建设的包袱,而是城市价值的体现,保护历史风貌建筑不单是保护城市的无形资产,更是保存一笔有形而可以保值增值的财富。

    4.2保护资金的保障

    在《条例》中虽然对保护专项资金及其来源有明确规定,但究其方式基本是政府拨款和捐赠得款。据初步估算,仅建筑修缮和环境整治的一次性投入资金就将达到一亿七千万元,尚不包括建筑功能复原或转换的人员搬迁安置及其它费用,同时建筑保护是细水流长的长期性工程,因而资金投入将成为保护成败的关键。建议可采取,一是积极培育历史风貌建筑房产市场使风貌建筑升值,并通过建筑在产权转让或用途转变中的增值和税收获得建筑保护资金;二是赋予建筑业主保护建筑的相应权益和义务。在目前的《条例》中更多的是对业主的义务要求,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部分业主的保护积极性,因此应增加建筑业主的权和利,具体可借鉴国外在史迹或建筑保护中采取的发展权转移(TDR)方法。因为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看,不能剥夺被列为历史风貌建筑的土地开发或建筑发展的权利,而应赋予相应发展权并允许其发展权转移(让)到厦门本岛或城市的其它地区,发展权转移(让)所得的资金可被指定用于建筑保护。

    4.3保护技术的创新

    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有“修旧如旧”的原则,但就现时对其施行的修缮则有“旧”的程度把握问题,如追溯到建筑建造的年代,则建筑应该焕然一新,因此就有如何理解“旧”的涵义的探讨。另外一个问题是,当时的建筑技术,包括选用的材料和建造的工艺,与目前有很大的差别,有的材料(如实心清水砖)已不提倡使用,有的工艺已失传。还有建筑使用空间的调整带来的结构更新等技术难题,都是具体实施中将面临的。问题的解决可以是特制专用材料和寻找老的建筑工艺或者是利用原有建筑的材料进行修缮,但更重要的是尝试保护实施技术的创新,运用现代建筑高新技术来满足保存和恢复建筑原貌的要求,使历史风貌建筑模样复原,神态传真。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探索研究和实践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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